近日,海南公布了新修订的《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新《条例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。《条例》明确,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学校、幼儿园、医疗卫生机构等特殊场所吸烟(含电子烟)。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。各市、县、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型活动的需要,在室外临时设置禁止吸烟区域。禁止吸烟的场所,应当有明显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。警语应当显示相关处罚内容。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(含电子烟)。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。
《条例》明确,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,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,由市、县、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给予批评教育,责令改正,并处五十元罚款;拒不改正的,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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